早期療育補助執行計畫


補助對象:

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已通報本市兒童發展通報中心並符合下列條件:

()設籍本市未達就學年齡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並符合以下各款條件之一者:

1.持有經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提供兒童發展評估之區域規模以上醫院兒童發展相關科別所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或證明書。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且未領有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及未領取依內政部頒定「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使用計畫補助早期療育相關費用者。

3.其他經社工員專業評估有必要補助者。

()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前項第1款第1目所稱兒童發展相關科別係包括發展遲緩科、小兒神經科、小兒(兒童)心智科、復健科或精神科。

1項第1款第1目所稱綜合報告書或證明書需註明有發展遲緩或臨界發展遲緩情形。綜合報告書認定必須符合有效期限。發展遲緩證明書以開立日起算1年內為有效期限;倘證明書明確記載確因發展遲緩並接受療育之起迄日期者,不在此限

1項第2款所指暫緩入學以1年為限。

補助項目:

(一)發展遲緩療育交通費

至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之醫療院所或本府認可之單位接受療育之交通費用。

(二)發展遲緩療育費

經本府審查核可之早期療育單位(如表四,最新名冊請上本局網站查詢或洽本市兒童發展社區資源中心(原:個案管理中心)進行非健保給付之療育項目所需療育訓練費用(掛號費、健保給付項目之基本部份負擔不予補助)

(三)到宅療育費

本府委託辦理到宅服務單位組成之跨專業團隊提供之到宅服務所需鐘點費用。

1項第2款所稱早期療育單位係指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醫療院所或本府認可之機構或單位,療育場所應設立於臺中市,經由主管機關立案完成之機構或單位,或為公私立學校組成之早期療育專業團隊應於組織章程中載明,提供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或療育相關服務。

1項第2款所稱療育項目,係指認知學習、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感覺統合治療、音樂治療、遊戲治療、心理治療、藝術治療、戲劇治療、聽能訓練、針灸治療等,療育項目執行人員應具備足以執行療育之專業證照或訓練資歷,並經本府審核通過之療育專業人員所執行之療育項目。

補助標準及方式:

()補助標準:

1.交通費補助:

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200元,每月最高補助12,低收入戶家庭不限次數。若同1天於同1家醫院進行2種以上療育項目者,以1次赴診計;同1日於2家以上醫院進行療育項目者,最多以2次計

2.療育費補助:

早期療育單位所執行健保不給付項目之療育項目而須自付之費用(掛號費、健保給付項目之基本部份負擔不予補助),依收據實際支出金額申請,每人每次補助金額最高為新臺幣400元。

3.到宅療育費補助:

每人每次補助金額最高為新臺幣500元。

()補助方式:

1款各目補助合計,每名每月最高補助3,000元但列冊低收入戶每名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第1款第1目及第2目不得與第3目重複請領。

申請方式:

交通及療育費用補助,申請人應檢具下列各表件並於期限內,向戶籍地之區公所、本市兒童發展通報中心或兒童發展社區資源中心(原:個案管理中心)申請。相關表件亦由受理申請單位提供。

(一)申請表(表一)。

(二)受補助對象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6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三)受補助對象或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四)有效期間內之發展遲緩綜合報告書、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五)療育紀錄卡(表二、表三)。

(六)療育收據憑證黏貼單。

(七)有效期限內之低收入戶證明。

(八)其他證明文件(如有效期限之寄養契約書、緩讀證明書等)

前述資料如涉及次季申請文件,可用影本代之,並請加蓋「與正本相符」及私章。療育記錄卡需加蓋醫院戳章、療育項目章及執行療育人員之職名章。

1項所稱申請人係指受補助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

到宅療育費補助,另由本局依據內政部兒童局「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委託辦理單位依據實際支出檢據申請。

作業程序與辦理期間:

(一)申請程序:

申請人可向戶籍地區公所、本市兒童發展通報中心或兒童發展社區資源中心(原:個案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並由各區公所、本市兒童發展通報中心及兒童發展社區資源中心(原:個案管理中心)審查後造冊送本局。本局將款項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二)辦理期間:

每季辦理一次,申請人應於4575105日前(如遇假日則順延至工作日)提出申請,最後一次辦理於1215截止收件,逾期不受理。至1215日至1231日之療育補助申請,列為次年度第一季辦理

參考資料:台中市政府